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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http://blog.roodo.com/formosa2008/archives/9948585.html

阿扁總統的判決書
formosa20082009/09/12
【判決主文如下】:
(一)被告陳水扁(無期徒刑)
1、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無期徒刑,併科罰
金新臺幣?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身。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
柒仟貳佰零陸萬?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
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另
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應與吳淑珍
、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那馬英九的特別費,買不辣甲、衛生棉,是公務支出嗎?

7602萬。根據網路資料,陳水扁自動減薪,共少領4000萬,還自動繳出不必受監督的國安密帳40億。有人願意拿這些去換7600萬,加無期徒刑嗎?

2、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後: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
公權陸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肆萬?仟肆佰?拾伍元
,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這字是啥密碗糕?連教育部的「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都找不到。
「◎ 古代計量單位」靠夭!

3、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
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如附表
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所得財物新
臺幣捌佰捌拾柒萬肆仟元,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連
帶追繳新臺幣陸佰陸拾?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887萬,跟40億的國安密帳比,需要詐領嗎?

4、以(他人消費之)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
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柒年
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陸佰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其
中新臺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應與吳淑珍、
陳鎮慧、馬永成,另新臺幣玖佰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元部分
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馬英九沒有用私人發票領特別費嗎?卻用「圖方便」當藉口。
余文刑期幾年?馬英九呢?
還褫奪公權七年,那馬英九都不應該選總統了!

5、龍潭購地案: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
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年;共同所
得財物新臺幣壹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萬元、美金貳佰參拾
捌萬元均應分別予以追繳、追徵沒收,其中新臺幣壹億元,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
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萬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徵時,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這個案,小編一直沒去瞭解,暫不置啄。)
6、陳敏薰交付賄賂案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
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肆年;共同所得財物
新臺幣壹仟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應與吳淑珍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這個,我們前不久才看過這條新聞,大家還記得吧,「判刑最重」理由是「始終否認犯行」。(耶,我沒犯罪,不能否認啊?這什麼邏輯?)

這樣,檢方假定的行賄者「始終否認犯行」(--基本上根本不能算結案吧?);但假定的收賄者卻已經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


這是一份只要會「比大小」的小學生,就能知道不合理的判決書!

(我們需要再找時間來跟馬英九的判決書對照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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