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99年度全國語文競賽--閩客語字音字形競賽活動

實施計畫

一、目的:

(一)    鼓勵本縣各機關學校及民眾加強閩客語拼音能力。

(二)    豐富本縣標音教學內涵及提升語文讀寫知能,提高研究及學習興趣。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花蓮縣政府

(二)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三)    承辦單位:花蓮縣卓溪鄉卓清國民小學

 

三、辦理方式:

(一)    競賽辦法:

1.比賽日期及時間: 99年10月20日(星期三)14:00~14:15。

2.比賽地點:花蓮縣吉安鄉宜昌國民小學,試場分配於報名統計後公佈於教育處網站處務公告。

3.活動流程:

時  間

內  容

負 責 人

備註

09:00~14:30

命題.審題
委員入圍

命題小組

 

13:40~14:00

報   到

閩語組工作人員

 

客語組工作人員

 

14:00~14:15

閩客語
各組拼音比賽

閩語組監考人員

 

客語組監考人員

 

14:30~16:00

評審閱卷

閩語組閱卷老師

 

客語組閱卷老師

 

4.各組考試成績第一名的競賽員(若因故無法參賽,將由第二名的競賽員遞補,並以此類推)需接受集訓,並代表花蓮縣參加99年全國閩客語拼音競賽,相關訊息,本處將另函通知。

(二)    參加組別及對象:

1.國小學生組(包括公私立國小學生)。

2.國中學生組(包括公私立國中、代用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學生)。

3.高中學生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及進修學校、五專前三年學生)。

4.教師組(包括公私立幼稚園、國中、國小、高中、高職及進修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

5.社會組(除前列1至4組所具之身分,各界人士均可參加)。

(三)    競賽項目:

     分為臺灣閩南語、臺灣客家語字音字形兩項。

(四)    報名方式:

欲參加比賽之各組人士,請詳細填寫報名表(如附件一、二),並於10月13日(星期三)郵寄至卓清國小收(花蓮縣卓溪鄉卓清村1鄰清水6號 聯繫電話:03-8801163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3-8801163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以郵戳為憑)。

(五)    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1.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計畫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

2.學生、教師限以其就讀、服務學校所在地參加競賽。

3.各校各組報名人數以2人為限,社會組不限。

4.各競賽員不得跨組報名,每人均以參加1項為限,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5.社會組限戶籍於花蓮縣境內(至99年10月13日前需設籍6個月以上)或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在學學生附在學證明)擇一報名。

(六)    競賽時限:各組均限15分鐘。

(七)    競賽內容:

1.臺灣客家語以教育部98年2月25日臺語字第0980021410號修正公佈之「臺灣客家語拼音方案」為主,詳細內容請參

2.http://www.edu.tw/files/bulletin/M0001/fong on.pdf

3.臺灣客家語漢字使用以教育部98年8月15日修正公佈之《臺灣客家與常用詞辭典》為主,詳細內容請參閱:http://hakka.dict.edu.tw/

4.臺灣閩南語以教育部95年10月14日臺語字第0950151609號公告之「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為主(標號部份亦以正式版為主),詳細內容請參閱:http://www.edu.tw/files/list/m0001/ 151609.pdf及http://www.edu.tw/files/bulletin/M0001/ tshiutsheh.pdf。

5.臺灣閩南語漢語字使用以教育部公佈之《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主,詳細內容請參閱:http://twblg.dict.edu.tw/tw/index.htm。

6.各組均為200字(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100字)。

7.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

(八)    競賽評分標準: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1分,塗改一律不記分。

(九)    優勝錄取名額:

各項各組取優勝前3名,惟各該組實際與賽人數未達6人以上者,依實際參加人數擇半(四捨五入)或擇優錄取。

(十)    獎勵:

1.國小、國中、高中各組參賽學生,前3名各頒發獎狀1紙,指導教師獎狀1紙。

2.教師組及社會組參賽人員,前3名各頒發獎狀1紙。

3.除教師組、社會組參加該組競賽不需提列指導老師外,其他各項各組報名表未列指導老師者,競賽成績經發布後,不得補報,亦不得更換指導老師。

4.上列獎勵,單一項目以不重覆,以最高敘獎為原則。

 

四、注意事項:

(一)    競賽員資格如有不符,該競賽單位應負全責,其競賽成績並不予承認,如有冒名頂替者(以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為憑)取消資格。

(二)    成績核計:

    以分數由高至低依次排序,若有同分,則依繳交先後排序,若時間相同,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優勝。

(三)    如欲上網查詢本實施計畫及比賽結果,請上花蓮縣政府教育處電子公告。

(四)    曾獲「中華民國96、97、98年全國閩客語字音字形競賽」該組第一名者,不得報名參加該組競賽。

(五)    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抗議,應由所屬單位提出書面抗議書,詳細申訴抗議理由,向主辦單位提出。抗議書限於各該競賽成績公布後3 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公布成績時應註明時間)。抗議事項以競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委員之評分及其他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六)    競賽開始5分鐘後即不得入場。

(七)    本計畫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五、承辦本活動之相關有功人員,依規定辦理敘獎。

 

六、經費概算:略

 

七、本計畫奉  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花蓮縣99年全國語文競賽--閩客語字音字形競賽 學生組報名表

 

 
編號:           (由承辦單位編列)

競賽員姓名

 

性別

□男

□女

語別

□閩南語

□客家語  請標明:

(□四縣□海陸□大埔

 □饒平□詔安)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就讀學校

及年級

 

電話

(公)

(手機)

聯絡地址

 

指導老師姓名

及身分證字號

 

指導老師服務單位及職稱

 

學校關防印鑑

 

請黏貼最近一年內
一吋脫帽半身照片

    本人均已熟知並切結遵循本次競賽活動內容及相關規定。

競賽員親筆簽名及蓋章:











註:本表應由正楷書寫,指導老師以一人為限。

承辦人:                         單位主管:

參加競賽單位:                   聯絡電話:


附件二

 
花蓮縣99年全國語文競賽--閩客語字音字形競賽 教師、社會組報名表

組   別

教師組

社會組

語   別

 □閩南語

 □客家語  請標明:

(□四縣□海陸□大埔

 □饒平□詔安)



競賽員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電   話

公:

手機:



服務單位

及職稱

 


住址

 


註:本表應由正楷書寫

承辦人:                         單位主管:

參加競賽單位: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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