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閩南語歧視稱呼」正名聯盟  函

受文者:全世界有志

速別:急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一般

發文日期:公元2009720

公文文號:20090720001

附件:活動宣言及相關附件1-6

    主旨:本聯盟定於2009729號下晡130分進行「送蛇到教育部! 本土社團聯合抗議教育部歧視台灣人」抗議行動,邀請全世界各有志共同來為台語拼將來。詳如附件。

    說明:

  1. 活動總聯絡人:陳小姐  0930-067-228
  2. 自行前往者:

    1.集合時間:2009729 (禮拜三) 1:30pm

    2.集合地點:台北市中山南路5教育部本部門口前

  1. 要坐專車前往:

    1.由台灣羅馬字協會負責租車,預定分高雄、台南、彰化、台中四個所在,專車接人。

    2.若是欲坐專車前往,請在2009725號禮拜六進前報名。

    3.高雄報名坐專車聯絡人:蔣先生,電話0937-334-366

    4.台南報名坐專車聯絡人:穆小姐,電話0919-787-500

    5.中部報名坐專車聯絡人:許小姐,電話0921-957-708

    6.詳細坐車出發時間及地點會再另外通知參加者。

    三、注意事項:

    1.本抗議活動以理性訴求為原則,除了主辦單位攜帶的蛇之外,請參加者勿攜帶刀械棍棒等物品。

    2.欲參與抗議活動之社團與個人,請事先email或傳真聯繫,以統計人數。

 

送蛇到教育部!

本土社團聯合抗議教育部歧視台灣人

    教育部國教司於7 15日正式公布新版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閩南語)。對於教育部國教司仍執意沿用具歧視意涵的「閩南語」一詞,我們在此表示嚴正譴責!

    根據《說文解字》的解釋,閩南語的「閩」字是蛇的意思,具有對中國閩南地區先住民及其後代歧視的意味。使用「閩南人」及「閩南語」來稱呼台灣人及其族語,就如同用「番人」及「番語」來歧視台灣原住民及其族語一樣,均已違反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及國際筆會《世界語言權宣言》的種族平等精神。

    本土社團已數度循行政管道向教育部表達反對閩南語用語,但國教司仍公開說謊,欺騙大眾說教育部自早以前就使用閩南語一詞。經我們查證,早期中華民國政府的文獻均使用臺語一詞,甚至連當時的蔣介石均使用臺語一詞為政府出版品題字。對於教育部國教司違反國際潮流地持續侮辱他人罪行,我們將訴諸行動、送蛇給教育部以示抗議!我們邀請關心台灣人權及母語發展的本土社團及各界有志之士一同參與、響應!

集合時間:2009.07.29下午1:30

集合地點: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教育部本部門口前

注意事項:

1. 本抗議活動以理性訴求為原則,除了主辦單位攜帶的蛇之外,請參加者勿攜帶刀械棍棒等物品。

2. 欲參與抗議活動之社團與個人,請事先email或傳真聯繫,以統計人數。

發起單位:「反對閩南語歧視稱呼」正名聯盟

連盟社團:

台灣南社

社團法人台灣羅馬字協會

TNT寶島新聲電台

世界台灣母語聯盟

台中巿大墩台語推展學會

台文BONG報雜誌社

台文通訊台灣總聯絡處

台文戰線雜誌社

台南市台語羅馬字研究協會

台南市台灣語文學會

台南市菅芒花台語文學會

台南市環保聯盟

台灣母語教育學會

台灣客社

台灣海翁台語文教育協會

台灣國委員會

台灣教師聯盟

台灣說唱藝術工作室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

台灣環保聯盟屏東分會

台灣藍色東港灣保育協會

波士頓台語進步社

社團法人台灣安保協會

南星會

屏東縣屏東平原鄉土文化協會

紅樹林台語文推展協會

財團法人李江卻台語文教基金會

財團法人現代文化基金會

高雄台語羅馬字研習會

教育台灣化聯盟

淇藝恩典影音工作室

掌門詩學社

彰化台文通訊讀者聯誼會

彰化縣台灣語文研究推廣協會

聰美姊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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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瀏覽器可能無法支援顯示此圖片。  Copyright 2009 「反對閩南語歧視稱呼」正名聯盟  
附件一:蔣介石一贊成使用臺語一詞之文獻

《注音臺語會話》資料引自台灣文獻館http://163.29.208.18/www/epaper/view2.php?ID=32&AID=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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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國語會主編、國語日報社出版的《注音臺語會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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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國防部再版《注音臺語會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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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國語會制定之臺語方音符號 

附件二:先前連署資料

我住台灣,不住閩南,不要叫我閩南人!

本土社團抗議教育部使用具侮辱性質的「閩南語」一詞

    教育部國教司目前正進行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本國語文(閩南語)之修正。儘管在各場公聽會上多數人均表示反對使用閩南語一詞,但國教司仍執意要用「閩南語」(連加上「台灣」二字都不要)一詞,我們在此表示嚴正抗議!

    雖然「台語」的語言源流是從中國福建傳來台灣,但是經過數百年的本土化之後,它已經發展出具有台灣代表性的獨特語言,所以台灣人習慣將它稱為「台語」。或許仍有少數的人使用「Hō-ló語」、「閩南語」、「台灣閩南語」、「福台語」的名稱。我們尊重所有人使用不同語言稱呼的權利,但我們反對國教司在課程綱要使用違反聯合國1948年公布之《世界人權宣言》精神的「閩南語」一詞,理由如下:

  1. 根據《說文解字》的解釋,閩南語的「閩」字是蛇的意思,具有對中國閩南地區先住民及其後代歧視的意味。我們若認同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強調種族平等的精神,就不應該繼續使用具有侮辱他人的字眼。
  2. 中國閩南地區除了講所謂的閩南語之外,也有講客語及廣東語之人口。若使用「閩南語」一詞,恐怕會導致「台語」、「客語」及「廣東語」之混淆。
  3. 所謂的閩南語,其分佈的地點不僅是福建閩南地區,還包含廣東東部、海南島、東南亞各國等等。經過在地化的歷史演變,各地方的閩南語已經不完全一樣。若一律用閩南語的稱呼,恐怕會造成語意上的混淆。
  4. 台灣人的戶籍地與長居地在台灣,不在中國閩南地區,因此不適用「閩南語」之稱呼。
  5. 中國閩南地區當地之居民絕大多數均以「廈門話」、「泉州話」「漳州話」等來互稱,幾乎不用「閩南話」之稱呼。
  6. 「台語」是專有名詞,不是「台灣語言」的簡稱。「台灣語言」包含「原住民族語」、「台灣客語」及「台語」。使用台語並不排斥其他族群語言,就如同原住民「達悟族」自稱為「達悟」(「人」的意思)並不表示其他族群都不是人。
  7. 台灣人使用「台語」或「台灣話」已有上百年之歷史。譬如,連戰的祖父連橫所著之《臺灣語典》也用台語之名稱。
  8. 我們應當尊重住民、自我族群長久以來的傳統稱呼。台語是大多數台灣人均已習慣使用的傳統稱呼,應予維護。

 

附件三1996年《世界語言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Linguistic Rights)摘錄

全文請參閱施正鋒編2002《語言權利法典》台北:前衛出版社。

Article 31第三十一條Tē Sann-tsa̍p-it Tiâu 
All language communities have the right to preserve and use their own system of proper names in all spheres and on all occasions.  
所有語言社群均有權在所有範疇與所有場合中保存並使用其合宜的姓名系統。  
Sóo-ū ê gú-giân siā-kûn lóng ū khuân-lī tī sóo-ū ê huān-uî kap tiûnn-sóo tiong pó-tsûn pĪng-tshiánn sú-iōng in ha
̍p-gî ê miâ-sènn hē-thóng.  

Article 32第三十二條Tē Saⁿ-tsa̍p-jī Tiâu 
1. All language communities have the right to use place names in the language specific to the territory, both orally and in writing, in the private, public and official spheres.  
2. All language communities have the right to establish, preserve and revise autochthonous place names. Such place names cannot be arbitrarily abolished, distorted or adapted, nor can they be replaced if changes in the political situation, or changes of any other type, occur.  
第一項 
所有語言社群均有權以其區域專屬語言使用地名,無論是在口語或書寫上、在私下、公開或是官方場所。 
第二項 
所有語言社群均有權建立、保存、及修改其原始地名。這些地名不得被武斷地廢除、扭曲或改寫,亦不得因為政治或其他情況之改變而遭到替換。 
 
Tē-1-hāng  
Sóo-ū ê gú-giân siā-kûn lóng ū khuân-lī iōng in khu-hi
̍k tsuan-sio̍k gí-giân sú-iōng tē-miâ, bô-lūn sī kháu-gí ia̍h-sī su-siá, tī su-té-hā, kong-khai ia̍h-sī kuann-hong ê tiûnn-sóo.  
 
Tē-2-hāng  
Sóo-ū ê gú-giân siā-kûn lóng ū khuân-lī kiàn-li
̍p, pó-tsûn, kap siu-kái in ka-tī ê guân-sú tē-miâ. Tsia ê tē-miâ bē-sái iōng bú-tuān ê hong-sik huì-tî, niú-khiok, sīm-tsì kái-siá, mā bē-sái in-uī tsÌng-tī ia̍h-sī kî-tha tsōng-hóng ê kái-piàn tso-siū tio̍h thè-uānn.  

Article 33第三十三條Tē Sann-tsa̍p-sann Tiâu 
All language communities have the right to refer to themselves by the name used in their own language. Any translation into other languages must avoid ambiguous or pejorative denominations.  
  
所有語言社群均有權以自己的語言稱呼自己。任何姓名的翻譯必須避免發生模糊或輕蔑的情況。 
Sóo-ū ê gí-giân siā-kûn lóng ū khuân-lī iōng in ka-tī ê gí-giân tshing-hoo ka-kī. Jīm-hô miâ-sènn ê huan-i
̍k pit-su pī-bián huat-sing iōng-jī hâm-hôo ia̍h-sī khin-bia̍t ê tsōng-hóng.

Article 34第三十四條Tē Sann-tsa̍p-sì Tiâu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the use of his/her own name in his/her own language in all spheres, as well as the right, only when necessary, to the most accurate possible phonetic transcription of his/her name in another writing system.  
人人均有權以其語言在所有場合中使用自己的姓名,同時亦有權,在必要的情況下,以最接近其姓名發音的方式將其轉化為文字。  
Lâng-lâng ū khuân-lī iōng in ka-kī ê gí-giân tī sóo-ū ê tiûnn-ha
̍p sú-iōng ka-kī ê miâ-sènn. Kāng-khuán lâng lâng mā ū khuân-lī tī pit-iàu ê tsōng-hóng ê sî-tsūn, iōng tsuè tsiap-kīn in miâ-sènn huat-im ê hong-sik kā tsuán-tsò bûn-jī.

 

附件四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摘錄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附件五: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回函200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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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教育部部長信箱 <mail@mail.moe.gov.tw>

Date: 2009/6/12

Subject: 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回函-本土社團抗議教育部使用具侮辱性質的「閩南語」一詞

To: tlhemail@gmail.com

信件編號:200906110103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山南路5

承辦單位:國民教育司

傳  真:

  人:陳瓊玉

聯絡電話:

發文日期:98-06-12

發文文號:台國字第0980908823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611日發出的郵件本部已收到! 

有關您對於「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本國語文閩南語課綱」名稱之意見,國中小閩南語課綱現階段修訂僅做微調,課程名稱並未調整,本部尊重研修小組微調結果,近日將召開國中小課綱審議委員大會進行審議。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順心如意

教育部   敬復

 

附件六: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回函200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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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教育部部長信箱 <mail@mail.moe.gov.tw>

收件人tlhemail@gmail.com

日期2009624 下午 5:51

主旨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回函-教育部國教司歧視台灣人 公然違反《世界人權宣言》《世界語言權宣言》

信件編號:200906190241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山南路5

承辦單位:國民教育司

傳  真:

  人:陳瓊玉

聯絡電話:

發文日期:98-06-24

發文文號:台國字第0980909686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624日發出的郵件本部已收到! 

有關您對於「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本國語文閩南語課綱」名稱之意見,國中小閩南語課綱修訂僅做微調,課程名稱沿用「閩南語」並未調整,本部尊重國中小課綱審議委員大會審議結果。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順心如意

教育部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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