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教司歧視台灣人

公然違反《世界人權宣言》《世界語言權宣言》

 

教育部國教司於2009612回覆本土社團抗議函,回函中完全避重就輕、草率敷衍。對於教育部國教司仍一意孤行欲繼續使用具有侮辱與歧視字眼的「閩南語」,本土社團在此表達強烈不滿!教育部國教司公然使用閩南語來侮辱台灣人,實已違反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及1996年的《世界語言權宣言》的國際潮流(請閱附件)。教育部國教司若無具體改善之作法,本土社團聯盟不排除將有更進一步的抗議行動並將對教育部相關失職人員向法院提起告訴!

 

本土社團正名聯盟:

台灣南社

社團法人台灣羅馬字協會

台文BONG報雜誌社
台文通訊台灣總聯絡處

台文戰線雜誌社

台南市台語羅馬字研究協會

台南市台灣語文學會

台南市菅芒花台語文學會

台灣母語教育學會

台灣客社

台灣海翁台語文教育協會

南星會

紅樹林台語文推展協會

財團法人李江卻台語文教基金會

教育台灣化聯盟

彰化縣台灣語文研究推廣協會

台中巿大墩台語推展學會

台灣國委員會

台灣說唱藝術工作室

彰化台文通訊讀者聯誼會

波士頓台語進步社

高雄台語羅馬字研習會

聰美姊紀念基金會

淇藝恩典影音工作室

 

掌門詩學社

彰化台文通訊讀者聯誼會

彰化縣台灣語文研究推廣協會

聰美姊紀念基金會

 附件一

1996年《世界語言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Linguistic Rights)摘錄

全文請參閱施正鋒編2002《語言權利法典》台北:前衛出版社。

Article 31第三十一條Tē Sann-tsa̍p-it Tiâu
All language communities have the right to preserve and use their own system of proper names in all spheres and on all occasions.
所有語言社群均有權在所有範疇與所有場合中保存並使用其合宜的姓名系統。  
Sóo-
ū ê gú-giân s-kûn lóng ū khuân-lī tī sóo-ū ê hn-uî kap tiûnn-sóo tiong pó-tsûn pĪng-tshiánn sú-ng in ha̍p-gî ê miâ-sènn hē-thóng.

Article 32第三十二條Tē Saⁿ-tsa̍p-jī Tiâu
1. All language communities have the right to use place names in the language specific to the territory, both orally and in writing, in the private, public and official spheres. 

2. All language communities have the right to establish, preserve and revise autochthonous place names. Such place names cannot be arbitrarily abolished, distorted or adapted, nor can they be replaced if changes in the political situation, or changes of any other type, occur.
第一項
所有語言社群均有權以其區域專屬語言使用地名,無論是在口語或書寫上、在私下、公開或是官方場所。
第二項
所有語言社群均有權建立、保存、及修改其原始地名。這些地名不得被武斷地廢除、扭曲或改寫,亦不得因為政治或其他情況之改變而遭到替換。

Tē-1-hāng  
Sóo-ū ê gú-giân s-kûn lóng ū khuân-lī iōng in khu-hi̍k tsuan-sio̍k gí-giân sú-iōng tē-miâ, bô-lūn sī kháu-gí ia̍h-sī su-siá, tī su-té-hā, kong-khai ia̍h-sī kuann-hong ê tiûnn-sóo.

Tē-2-hāng  
Sóo-ū ê gú-giân s-kûn lóng ū khuân-lī kiàn-li̍p, pó-tsûn, kap siu-kái in ka-tī ê guân-sú tē-miâ. Tsia ê tē-miâ bē-sái iōng bú-tuān ê hong-sik huì-tî, niú-khiok, sīm-tsì kái-siá, mā bē-sái in-uī tsÌng-tī ia̍h-sī kî-tha tsōng-hóng ê kái-piàn tso-siū tio̍h thè-uānn.

Article 33第三十三條Tē Sann-tsa̍p-sann Tiâu
All language communities have the right to refer to themselves by the name used in their own language. Any translation into other languages must avoid ambiguous or pejorative denominations.
  
所有語言社群均有權以自己的語言稱呼自己。任何姓名的翻譯必須避免發生模糊或輕蔑的情況。
Sóo-ū ê gí-giân s-kûn lóng ū khuân-lī iōng in ka-tī ê gí-giân tshing-hoo ka-kī. Jīm-hô miâ-sènn ê huan-i̍k pit-su pī-bián huat-sing iōng-jī hâm-hôo ia̍h-sī khin-bia̍t ê tsōng-hóng.

Article 34第三十四條Tē Sann-tsa̍p-sì Tiâu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the use of his/her own name in his/her own language in all spheres, as well as the right, only when necessary, to the most accurate possible phonetic transcription of his/her name in another writing system.
人人均有權以其語言在所有場合中使用自己的姓名,同時亦有權,在必要的情況下,以最接近其姓名發音的方式將其轉化為文字。      
Lâng-lâng ū khuân-lī ng in ka-kī ê gí-giân tī sóo-ū ê tiûnn-ha̍p sú-ng ka-kī ê miâ-sènn. Kāng-khuán lâng lâng ū khuân-lī tī pit-iàu ê tsōng-hóng ê sî-tsūn, ng tsuè tsiap-kīn in miâ-sènn huat-im ê hong-sik kā tsuán-tsò bûn-jī.


附件二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摘錄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附件三: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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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教育部部長信箱 <mail@mail.moe.gov.tw>

Date: 2009/6/12

Subject: 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回函-本土社團抗議教育部使用具侮辱性質的「閩南語」一詞

To: tlhemail@gmail.com

信件編號:200906110103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山南路5

承辦單位:國民教育司

傳  真:

人:陳瓊玉

聯絡電話:

發文日期:98-06-12

發文文號:台國字第0980908823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611日發出的郵件本部已收到!

有關您對於「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本國語文閩南語課綱」名稱之意見,國中小閩南語課綱現階段修訂僅做微調,課程名稱並未調整,本部尊重研修小組微調結果,近日將召開國中小課綱審議委員大會進行審議。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順心如意

教育部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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